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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独资股东的风险很大 新闻发布会教你如何依法经营一人公司

发布日期:2024-04-03 22:16:47 浏览次数:

  这是被告独资股东经常产生的问题。为了激发市场实体的活力,增强独资股东防范风险的能力,更好地应对外部风险挑战,创造法律商业环境,3月23日上午,大兴法院召开了“独资股东个人法律风险案件审理”新闻发布会,报告独资股东个人法律风险案件审理,结合具体案件总结独资股东纠纷的常见辩护原因和法律分析,并对独资股东防范个人法律风险提出若干建议。

  “我给公司贴钱,我还成了被告ng体育官方入口?ng体育

  “我给公司贴钱,我还成了被告?公司管理不善,我贴了很多钱!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可能侵占公司资金。”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往往将公司和独资股东个人作为共同被告,由于各种原因,被告容易消极应对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最终被告独资股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导致案件败诉,债权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大兴法院审理的涉独资股东个人承担法律风险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法院第二人民法院院长刘虎成说:“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公司债权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包括股东逃避出资、非法减资等可能发生在任何类型公司的共同情况,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大兴法院第二人民法院副院长马超雄认为,独资股东掌握和准确理解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跟进和了解司法判决实践中反映的不规范现象,增强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是防范个人法律风险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前提。在这方面,马超雄建议公司建立标准化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的独立性;公民个人不借身份证,正确理解“帮助”和“守法”的界限;新股东应注意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投资风险管理,充分做好投资公司的背景调查。

  通过梳理相关案件,发现在债权人要求公司独资股东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中,股东提出的常见辩护原因主要包括否认财产混合、主张以借款名义持有股份或冒名登记,以及公司债务未发生在本人持股期间。鉴于上述辩护原因,如果股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财产相互独立,口头否认不能免除其连带责任。由于借名股东对持股事实的了解,基于股权登记的公示和公信效力,借名股东不因借名事实而免除责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可以依法免除连带责任。新股东在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情况下,仍需对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