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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  医院财务制度

发布日期:2024-03-07 22:17:13 浏览次数: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和国家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结合医院特点,我们修订了《医院财务制度》,现印发给您,请遵守执行。如果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和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施成本核算,加强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核,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节约节俭的原则;正确处理社会经济效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九条 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贴、超支不补、按规定使用余额”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贴、超支不补、按规定使用余额”的预算管理办法。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进行“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贴、奖惩分明”等多种管理措施的试点。

  第七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医院负责人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医院财务活动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第十条 医院要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

  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按照政府卫生投资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行业发展规划,主管部门(或组织者)认真审查医院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和安全性,总结和综合平衡。

  第十一条 医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全面分析以往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根据年度职业发展计划和年度预算收入的增减因素,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活动的需要和可能性,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收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医院应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经批准的医院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和经济活动的基础,是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医院应严格执行,逐步分解预算,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医院应定期将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比较分析,及时发现偏差,找出原因,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预算总体目标的顺利完成。

  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主管部门(或组织者)申报的医院预算。

  医院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医院应及时调整财政部门批准调整的相关数据。

  第十四条 医院应按规定调整预算。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贴等资金预算和其他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当事业发展计划有重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实施有重大影响时,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调整预算的建议,经主管部门(或者主办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调整预算。

  主管部门(或组织者)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医院预算执行、成本控制和业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将结果作为医院决策管理综合考核和奖惩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医院应加强对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评估,将预算执行结果、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和业务效率作为内部业务综合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建立与年终评估和内部收入分配挂钩的机制。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断收入、检查收入、实验室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品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收入,包括注册收入、诊断收入、检查收入、实验室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品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4)其他收入,包括培训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资收入、财产物资收入、捐赠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2)财政补贴收入,即医院根据部门预算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贴收入和项目支出补贴收入。基本支出补贴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拨付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损失补贴等经常性补贴收入。项目支出补贴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补贴收入,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采购、重点学科发展、承担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任务。

  (1)医疗费用,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辅助活动的费用,包括人员资金、药品卫生材料费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医疗风险基金等费用,不包括财政补贴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医院门诊、住院费用必须按照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有效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2)财政项目补贴支出,即医院利用财政补贴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实际金额全部计入当期支出。其中,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购买和建设费用应当同时计入净资产,并按照规定分期结转。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4)管理费用,即医院行政后勤管理部门组织、管理医疗科研、教学业务活动,包括医院行政后勤管理部门人员资金、材料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成本、退休资金、坏账损失、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利息费用等公共资金,不包括科教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费用。

  (3)科教项目支出,即医院利用科教项目收入开展科研教学活动的支出。

  (3)科学教育项目支出,即医院利用科学教育项目收入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的支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第二十三条 医院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取得的具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提交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的检查验收。

  (5)其他费用,即医院上述项目以外的费用,包括租赁固定资产的折旧维护费用、食堂费用、没收费用、捐赠费用、财产物资损失、损失损失等。

  医院应严格控制人员资金和管理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工资总额和管理费用比例。

  第二十四条 医院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医院规定。医院规定违反法律、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或者主办单位)、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ng体育官方app。

  第二十八条 成本核算是指医院根据核算对象收集和分配其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计算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过程。

  第二十七条 成本管理的目的是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医院成本信息,增强成本意识,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院绩效,增强医院在医疗市场的竞争力。

  第二十九条 根据会计对象的不同,成本核算可分为科室成本核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疾病成本核算、床日和诊断成本核算。成本核算一般以科室、诊断次数、床日为核算对象,三级医院等有条件的医院也应以医疗服务项目和病种为核算对象。

  成本核算应遵循合法性、可靠性、相关性、分期核算、权责发生制、按实际成本计价、收支比例、一致性、重要性等原则。

  第三十条 科室成本核算是指以科室为核算对象收集分配医院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计算科室成本的过程。

  在上述会计对象基础上进行成本核算的同时,地方或医院应当将财政项目补贴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纳入成本核算范围;在医院进行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医院,还应在医疗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将科教项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纳入成本核算范围。

  通过健全的组织机构,按照规范的统计要求和提交程序,将支出直接或分配给消费部门,形成各部门的成本。成本按计入方法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1)科室分为临床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辅助、行政后勤等类别。临床服务是指直接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能够反映最终医疗结果,充分反映医疗成本的部门;医疗技术是指为临床服务部门和患者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部门;医疗辅助部门为临床服务和医疗技术部门服务,为其提供动力、生产、加工等辅助服务的部门;行政后勤是指除临床服务、医疗技术和医疗辅助部门外从事医院内外行政后勤业务的部门。

  各部门的成本应按照相关性、成本效益关系和重要性的原则逐步分摊,最终将所有成本转移到临床服务部门。

  各部门的成本应按照相关性、成本效益关系和重要性的原则逐步分摊,最终将所有成本转移到临床服务部门。

  直接成本是指科室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计入,也可以用一定的方法计算。间接成本是指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的费用,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配。

  然后将医疗辅助部门的成本分摊给临床服务部门和医疗技术部门。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

  首先,将行政后勤部门的管理费用分配给临床服务部门、医疗技术部门和医疗辅助部门。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是以各部门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为对象,收集和分配各项费用,计算各项目单位成本的过程。会计方法是收集和分摊临床服务、医疗技术和医疗辅助部门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费用,分摊参数可采用收入比和工作量。

  最后,将医疗技术部门的成本分摊给临床服务部门。分摊参数可采用工作量、业务收入、收入、资产占用、面积等,分摊后形成门诊、住院临床服务部门的成本。

  第三十三条 诊断次数和床日成本核算是以诊断次数和床日为核算对象,进一步将科室成本分配到门急诊次数和住院床日,计算出诊次数和床日成本。

  第三十二条 病种成本核算是以病种为核算对象,按一定程序和方法收取相关费用计算病种成本的过程。会计方法是叠加医疗项目成本、药品成本和单独收费材料成本,用于治疗某一疾病。

  第三十五条 医院应根据成本核算结果,根据目标成本或标准成本,及时分析实际成本变化和原因,掌握成本变化规律,提高成本效率。

  第三十四条 为了正确反映医院正常经营活动的成本和管理水平,下列业务在医院成本核算中发生的费用一般不计入成本范围。

  医院应建立健全成本定额管理制度和成本审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和限制不必要的成本和费用差异,控制成本和费用。

  第三十六条 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医院应采取各种管理方法和措施,按照预定的成本定额、成本计划和成本支出标准,控制成本形成过程中的成本。

  第三十八条 业务收支余额扣除下一年继续使用的资金后,结转至余额分配。为正数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项资金,转入事业单位资金;为负数的,由事业单位资金补偿,不得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单位资金不足以补偿的,转入未补偿的损失。实施收入上缴的地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业务收支结余率、次均费用等控制指标。超过规定控制指标的,上缴财政,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协调卫生事业发展和绩效考核奖励。

  第三十七条 收支结余是指医院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财政项目补助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第四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一年内(含一年)可以实现或消耗的资产。医院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预付款、存货等。

  第三十九条 医院要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结余资金管理,正确计算和分配结余。医院余额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实施过程中需要增加预算时,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使用。医院使用财政项目补贴收支结转(余),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应收款和预付款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包括应收医疗款、预付款、财政应退款资金和其他应收款。

  第四十一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医院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对账年限超过三年的,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坏账损失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

  年底,医院可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累计坏账准备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医疗款及其他应收账款科目余额的2%-4%。坏账准备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采购的材料按实际采购价格计价,自制材料按制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盘盈的材料按同类品种价格计价。

  第四十三条 库存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服务等活动而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等材料。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用“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措施。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辅助明细账,管理各类物资的数量和金额,反映低值易耗品的分布、使用和消耗情况。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个别价值较高或报废相对集中的,可采用五五摊销法。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库存应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方式进行管理。合理确定储备定额,定期盘点,年底必须进行全面盘点清查,确保账实一致。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式的资产。虽然单位价值不符合规定标准,但大量耐用时间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类似材料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医院要建立健全自制药品、材料管理制度,按类别、品种进行成本核算。自制药品、材料按成本价入库。

  购买多项固定资产没有单独标价的,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价格的比例分配购买成本,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成本。

  (1)购买的固定资产以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为成本,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用状态。

  (4)免费取得(如免费转让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成本,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相关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相关税费确定。

  (3)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格、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为成本。

  医院除按照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开户核算,严格控制项目成本,做好项目概算和预算管理。项目完成后,应尽快办理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使用手续。

  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建设和租赁,应当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科学论证,报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为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或者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造、扩建或者大规模修复的后续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关资产;维护固定资产正常使用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和其他后续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大型维修确认标准。

  第四十七条 原则上,医院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年见附件1)。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不考虑残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已全额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即财务部门负责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台账)。

  第四十九条 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专人,用户应当指定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电子信息管理,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确保账户、账卡、账实一致。

  第五十条 医院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能够为医院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没有实物形态。包括专利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医院购买的应用软件等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财产权。

  第五十一条 医院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损坏固定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处理。

  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分摊管理费用。法律未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单位申请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合同或者单位申请未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摊销。

  购买的无形资产按实际价格计价;依法开发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注册费、聘用律师费等费用计价;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捐赠人提供的信息或者类似无形资产计价;除合作外,商誉不得定价。

  根据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对外投资可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投资回收期为长期投资。

  第五十三条 开办费是指医院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等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 医院应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监督管理投资效益、收益和分配,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存和增值。

  第五十五条 在保证正常运行和职业发展的前提下,医院应严格控制外商投资,投资范围仅限于医疗服务相关领域。医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余额进行外商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流动负债是指短期贷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医疗费用、预收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

  第五十八条 负债是指医院可以用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第六十一条 医院原则上不得借入非流动负债。确需借入或者融资租赁的,应当报主管部门(或者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政府原则上负责偿还。

  第六十条 医院应分别管理不同性质的负债,及时清理并按规定结算,确保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债权人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按照规定计入其他收入。

  第六十二条 净资产是指医院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待冲基金、财政补贴结转(余)、科教项目(余)结转(余)、没有弥补损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医院财务风险管理指标和贷款具体审批程序。

  公共基金按规定用于弥补亏损,最高限额为公共基金扣除医院非财政补贴基金和科学教育项目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

  (一)事业基金,即医院按规定用于事业发展的净资产。包括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含基本财政支出补助结转)、非财政专项资金结余解除限制后转入的资金等。

  (二)专项资金,即医院按照规定设立和提取具有专项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风险基金等。

  医院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事业基金滚存较多的医院,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费用中计提的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医院购买医疗风险保险的费用或实际医疗事故赔偿。医院累计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3‰。具体比例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按照业务收支结余(不含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转)的一定比例提取。

  国家对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或者主办单位)会同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医院要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较多的医院,可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暂停提取。

  (5)科教项目结转(剩余),即医院未完成的科教项目累计收入减去累计支出后,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医院已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制的科研教学项目余额。

  (4)财政补贴结转(余),即医院多年来滚存的有限用途的财政补贴助结转(余)资金,包括从业务收支结余转入的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余)。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法偿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医院清算时,各级政府应当授权主管部门(或者主办单位)、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成清算机构,并在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清算机构负责按规定制定清算计划,全面清理医院财产、债权、债务,重新估价现有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清单、债务清单,通知全体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机构申报债权,提出财产定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做好国有资产的转让、接收、转让和管理,妥善处理遗留问题。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处理医院财产。

  第六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医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发展成果的一般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业务收入支出表、财政补贴收支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净资产变更表、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说明书。

  第六十六条 医院清算完成后,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告,经核实后报主管部门(或者主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七十一条 医院在办理年度决算前,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库存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处理盈亏、报废、损坏。

  财务说明书主要说明医院业务发展、预算执行、财务收支、成本控制、负债管理、资产变动利用、基本建设、绩效考核、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的重大影响、专项资金使用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十三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

  第七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医院的财务活动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监督。

  第七十六条 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收支是医院财务收支的一部分,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七十五条 医院财务监督应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或组织单位)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 医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十七条 医院必须在取得行医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登记财务,并由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十二条 该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实施,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1998年11月17日,财政部、卫生部发布了《医院财务制度》(财社字)〔1998〕148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