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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主体资格的确定

发布日期:2024-03-26 02:16:54 浏览次数: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要有自己的名字。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提前申请核准,独资企业也不例外。由于独资企业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企业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在我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一般实践,公司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在登记时,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公司”一词。2.投资者应当申报与企业规模相同的必要经营资金。经营资金不是注册资本,而是经营条件,不具有担保债权人的效力。3.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4.有相对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的员工。从上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可以看出,其投资和经营规模不同于主要依靠个人劳动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在规模上具有企业的全部特点,因此将其视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独立民事主体,赋予其拟定的人格,有利于扩大其市场交易范围和规模,发挥其在促进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同时,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本身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的财产,一旦与外界发生纠纷,更有利于及时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因此,我国以其他组织形式赋予个人独资企业民事主体资格。因此,我国以其他组织形式赋予个人独资企业民事主体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又称独资企业或独资商号、个人公司、个体企业等,是指由自然人单独投资经营的企业。1999年颁布并于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称为个人独资企业,定义为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实体,由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它是我国私营企业中的一种企业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法人集团的投资者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从其存在的本质来看,它反映了个人与集团之间财产关系的分离。但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者投资于企业的财产不能与其他个人财产分离,企业没有独立财产,在单一所有权的控制下,其财产权、决策权、指挥权、监督权集中在业主手中,业主可以随意处置企业财产,不违反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导致企业财产与业主的其他个人财产无法划清界限,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允许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为了交易的快速实现和安全,债权人只能要求业主提供个人担保或财产抵押,否则将大大降低商业交易的安全性,影响个人独资企业的正常商业活动。因此,为了平等个人独资企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在依法设定个人独资企业民事主体资格的同时,依法否认其法人资格,强制规定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完全合理的。因此,为了平等个人独资企业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在依法设定个人独资企业民事主体资格的同时,依法否认其法人资格,强制规定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完全合理的。在这方面,国家的制度是可以理解的。

  由于企业的存在离不开业主的民事人格,个人独资企业严格来说并不是传统民法的主体概念。虽然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普通自然人不同,但它只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式,是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延伸,其主体实际上是投资业主本身。虽然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有名称,领取营业执照,刻制公章,以企业名义与外界进行经济交流,但与普通自然人确实不同。但这种活动的本质是,特定的自然人以法律许可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民事联系,自然人承担一切相关后果,享有由此产生的权益。因此,可以说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的一种法律形式,也可以说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受法律限制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下列人员不得举办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主要是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ng体育app官网最新版本。3.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和其他人员,自有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不满三年。4.个人负债较多,未能及时偿还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资格本质上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这种传统的理论观点被各国的立法实践所接受。

  投资者将个人独资企业整体转让给他人,虽然企业形式没有改变,但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是原投资者的个人行为,其转让应视为原企业的消灭,产生新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前以企业名义经营,形成的债权债务实际上属于原业主的个人债务。当企业脱离业主甚至解散时,债权债务并未消灭。业主仍可以享有企业存在前以企业名义形成的债权,并承担以企业名义形成的债务个人责任。当受让人以支付对价取得企业时,既无权主张企业原债权,也无义务偿还原债务。一旦发生纠纷,原业主只能作为诉讼当事人,并在企业转让前承担债权债务。当然,如果受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继承企业原债权债务,并通知企业债务人,经企业债权人同意,新投资者应按约定清偿债务,主张债权。在另一种情况下,原企业主为逃避债务,免费或恶意串通低价转让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赋予企业债权人撤销转让行为的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与投资者的民事人格密不可分。虽然我国在民商法中确定了其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责任,但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民事主体的确定和投资者死亡后民事责任的承担没有明确规定,使学术界意见不一,司法实践也不同。笔者在此略抒己见。

  在司法实践中,各种新情况随时出现,部分个人独资企业以家庭财产出资,需要分析具体问题。只要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民事主体的确定和责任就不难操作。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死亡。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特殊关系,虽然个人独资企业实际上仍然存在,但其在民商法律关系中的主要资格已经消除,剩下的是债权债务的所有权。投资者死亡,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者其他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仍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律赋予投资者继承人选择的权利,如果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继承人不必承担清偿投资者债务的义务,也无权向投资者债务人主张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即向谁主张权利,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向法院要求保护,不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只要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指定清算人清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者的其他个人财产,并在确认债权的前提下,将清理后的财产支付给债权人,不足部分不予清偿。另一种情况是,投资者的继承人并没有放弃继承,而是实际占有投资者的遗产,继续经营个人独资企业。针对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往往被视为当事人,并命令继承人对企业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它忽视了个人独资企业主体的自然人属性,侵犯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企业原债务是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死亡个人独资企业消灭,继承人继续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是继承遗产重建企业,继承人责任范围是继承遗产范围内的有限责任,继承人继承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和财产,被继承人其他财产分析,继承人只在此范围内承担取得遗产和权益的数额的责任。当然,继承人未经清算继续经营企业的,不能证明其实际取得的遗产数额,法院有权推定其继承的遗产足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并责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当然,继承人未经清算继续经营企业的,不能证明其实际取得的遗产数额,法院有权推定其继承的遗产足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并责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另一种情况是,继承人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也不继续经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继承人作为被告偿还债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承人没有放弃权利,就有义务确定遗产的范围。继承人具体责任界限的举证责任在继承人。继承人不能证明其责任范围的,应当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义务。ng体育娱乐app下载